2003年7月30日,于冬与其母亲杜元华共同出资设立博纳有限,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于冬以货币出资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杜元华以货币出资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2003年7月25日,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2003)正华验字第042号),验证截至2003年7月25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2003年8月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博纳有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52588488),核准博纳有限的设立。2017年3月29日,博纳有限原股东共同签署《关于设立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各发起人确认博纳有限审计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博纳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7,549,200,994.02元为基础,按照7.32:1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公司股本,折合股份公司股本共计1,030,889,238股,其余6,518,311,756.02元计入资本公积。2017年3月29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44040005号),验证截至2017年3月29日,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之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之规定,将博纳有限的净资产7,549,200,994.02元中的1,030,889,238.00元折合为公司的股本,股份总额为1,030,889,238股,每股面值1元,缴纳注册资本1,030,889,238.00元,余额6,518,311,756.02元作为“资本公积”。截至2017年3月29日止,累计注册资本1,030,889,238.00元,股本1,030,889,238.00元。2017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就本次整体变更向博纳影业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54189436Y),核准本次变更。 |